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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私设佛道教寺庙和基督教私设聚会点”难

时间:2016-08-08 17:11来源:未知 作者:宗教信仰 点击:
7月15日,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官方发布通知“洛阳市民委(宗教局)采取措施积极解决宗教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该通知指出,针对近年来滥建寺庙、借教敛财等现象突出和基督教私设聚会点不断增多的问题,洛阳市民委(宗教局)统一安排部署,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基本原则,采取四项措施认真开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具体来说,就是在对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场所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爱国宗教团体组织掌控下的符合依法登记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对不符合登记条件但又确有现实需求的,纳入“以堂带点”管理,加强联系,防止流失和渗透。对于应予取缔的私设佛道教寺庙和基督教私设聚会点,尽可能采取撤并和“非宗教”的方式处理。”之后,对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统一悬挂标识牌。

应该说河南省的做法为解决未登记宗教群体及其活动场所管理问题迈出了一步。不过,这些做法也并非首创。事实上,近些年来,针对各地民间寺庙和私设聚会点的不断增多,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在实践中采取了多种多样的措施。有的地方利用“以堂代点”几乎给所有未登记宗教活动一个合法“名分”;有的地方依据人数规模把这些群众自发的宗教活动限制在家庭居所内;有的地方制定操作性方案把群众自发的宗教活动限制的亲戚朋友之间;有的地方则采取了更为严格的取消和禁止聚会的措施;有的甚至将一些群众自发宗教活动定性为“邪教”并进行法办。处理措施的多样化说明各地政府对于这些新兴的宗教群体还缺乏一个科学的统一认知,在新的治理办法出台之前,有必要深入回答为什么会出现大量的民间寺庙和私设聚会点?为什么在这些群体和场所中“借教敛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比较多?为什么之前的治理方法屡禁不止,效果不佳?只有在回答清楚这些问题的基础上,才能够实事求是地采取治理措施。
简而言之,民间寺庙和私设聚会点屡禁不止是因为当前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群众宗教需求。具体来说,一是那些开放的寺观教堂已经是人满为患,无法承接更多信仰者进入;二是一些人居住地里寺观教堂较远,不便前往参加。三是一些信众对现有寺观教堂的宗教活动内容或者管理方式等方面的不同看法,导致他们离开并建立新的聚会点。民间寺庙和私设聚会点存在的另一个条件是,有越来越多的非宗教神职人员通过学习和交流宗教经典,掌握了运行民间宗教团体的技术和能力。

这些新兴的民间宗教群体和活动场所既散布在农村乡镇地区,也伴随着城市化进程在城市楼宇间广泛出现。由于这些新兴的民间宗教群体和活动场所没有在政府管理部门登记,缺乏法人身份,只是群众的自发组织,其活动一方面相对封闭,缺乏规范,容易受个别人的控制和利用,潜在的违法风险比较高。另一方面,外界对这些新兴宗教群体和活动场所缺乏了解,往往容易产生猜疑、偏见和恐惧心理。两方面结合起来,很容易导致新兴宗教群体和活动场所内部及其与外部社会间的矛盾,这些矛盾通常又难以利用法律渠道来解决。
明白了民间佛道教寺庙和基督教聚会点屡禁不止的原因,就应该确立新的市场思维和标本兼治的治理模式。所谓市场思维是指,当社会上存在着某种供不应求的产品或服务时,应该增加供给者而不是去限制需求。标本兼治模式是指不但应该进行区别性的政策划界,还应该将所有的新兴宗教群体及活动场所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建立法人制度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物质产品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是宗教治理的最好借鉴范式。在1979年之前,摆摊经商,是一个法律不允许的行为,可以被列入投机倒把,轻则严词指责,重则没收货品,判刑入狱。然而,物质产品的供不应求推动着“投机倒把”行为屡禁不止。一直到1979年底,温州的生意人章华妹领来了第一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此开辟了合法经营的新天地,标志着中国人终于走向市场经济所赋予的对自身命运的掌握。到1999年,中国有个体工商户约3160万户。到2008年末,中国企业法人共有495.9万个,其中既有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也有外资企业。数量如此众多的个体户和公司不仅没有“搞乱”社会,而且成为经济增长的源泉。其根本的秘密就在于法人制度的采用,无论一个企业有什么目的,采取什么方法,只要具有了法人资格,就可以公开透明地参与市场竞争,其行为也纳入法治框架。每个企业和个人都依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责任编辑:宗教信仰)